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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规范GB50300第5.35条

2024-07-03 10:22:18 来源:网络

建筑规范GB50300第5.35条

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(gb50300 2013) ,2015年1月开始实施。

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13)2014年6月1日起实施,原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同时废止。
新标准中第5.0.0.6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相对于旧版标准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
1、增加符合条件时,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、试验数量的规定。
2、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。
3、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。
4、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,增加铝合金结构、太阳能热水系统、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。
5、修改主体结构、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。
6、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、二次抽样判定方法。
7、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。
8、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。
9、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,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。

建筑规范GB50300第5.35条

gb50300-2013质量验收统一标准

1、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,试验数量的规定;
2、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;
3、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;
4、增加建筑节能分部、铝合金结构、太阳能热水系统、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;
5、修改结构、电气、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;
6、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,二次抽样判定方法;
7、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;
8、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;
9、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;
10、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;
11、修改各项验收表格。

《统一标准》第3.0.5条,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,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、设计、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。涉及安全、节能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。